安全生产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类型有哪些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主要类型有:
(一)全面安全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三)专业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检查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六)要害部门重点安全检查
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查思想
检查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程度,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处理态度等。
(二)查制度
为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应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整套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中。在安全检查时,应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7)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8)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13)防护物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14)安全用电制度;
(15)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6)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17)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
(18)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三)查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四)查隐患
主要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查人员应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工人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安全通道,零部件的存放,防护设施状况,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储存,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部位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要特别注意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加强检查,如锅炉房、变电所、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五)查整改 主要检查对过去提出的安全问题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后是否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的效果如何。
(六)查事故处理 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对责任人是否已经作出严肃处理。在安全检查中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人力物力。检查结束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给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
2、教育部。
3、科技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监察部。
7、司法部。
8、财政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安全监管总局。
11、国土资源部。
12、环境保护部。
13、住房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水利部。
16、农业部。
17、商务部。
18、文化部。
19、国家卫生计生委。
20、国务院国资委。
21、工商总局。
22、质检总局。
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4国家林业局。
25国家旅游局。
26国务院法制办。
27、中国气象局。
28、国家能源局。
29、国家国防科工局。
30、国家海洋局。
31、国家铁路局。
32、中国民航局。
33、国家邮政局。
34、全国总工会。
35、国家煤矿安监局。
36、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标准和各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负责集团公
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部门(子公司)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2、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编制集团
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指导
其他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消防等应急救援演练。
6、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综合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
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负责集团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和督
促有关部门(子公司)制定防范措施,督察整改工作和防范
措施的落实情况。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
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相关领导。
8、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督促各部门、
子公司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与消防档案,逐级签订消防安
全责任认定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9、负责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安委会决议的
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给你解释下安全生产: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其次,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只是简写,具体是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督检查,以下是这两个名词解释: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对像是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最后我简单说监督管理重在宏观,重在管理。监督检查重在微观,重在检查。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15条。本章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其安全生产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因。但是,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广,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才能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本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
(八)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以及化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抓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煤矿和井下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和使用“六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抓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基地和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抓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三)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公告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淘汰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迅速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下达督办通知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论证和验收。确认督办事项完成后,应予销号。在督办限期内拖延不办,致使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并继续督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必要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跟踪督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委托,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生产安全工作会议。
(二)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组织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 ,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确保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各类事故的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要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及时采取措施监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立、推广和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确保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因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县(市、区)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市(州)、林区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依照《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61号令)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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